河道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2016年8月17日 醴陵律师事务所 http://xmhyjclscn.maxlaw.cn/
案情简介:甲村和乙村是邻村,两村分布在河道两侧,甲村村民李某和乙村村民王某都经过村委会同意,各自承包了连接村的河道,其中甲村村委会与李某的承包范围模糊,乙村村委会与王某的承包范围包括河道沿和河底。李某和王某因河底使用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某认为河底应该由两人共同使用或者一人一,王某一直耕种,是侵权行为。王某认为乙村村委会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把河底承包给了王某,所以使用河底有法有据。一审法院认为,河道是两村共有,应该是按份共有,王某一直使用,构成侵权行为。王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认为河道属于国家所有,李某诉讼主体不合格,驳回李某起诉。郭丽翠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另《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建设项目规模及对区域防洪的影响程度,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受理和审查。有权处分河道的只有海河水利委员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省河系管理机构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甲村村委会和乙村村委会对河道没有管理权和处分权,更谈不上按份共有。甲、乙村村委会把河道承包给村民是无权处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河道是两村之间的共有物,模糊了河道的所有权,混淆了农村土地承包权。二审法院认为河道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李某起诉王某主题不适格,驳回李某起诉是合法的。本案中李某作为主体也是有争议的,河道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应作为应该起诉王某构成侵权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公益诉讼的范围作出详细规定,李某能否作为原告起诉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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