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丈夫胡先生因感情问题闹离婚,官司还在进行,她却接到一纸诉状。原来,胡先生的朋友因胡先生借款28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昨日记者获悉,锦江法院判决胡先生独自偿还借款。
卢某称,2004年4月,胡先生向自己借款15万元,两年后又借了13万元。直至去年9月,胡某才向卢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卢某说,借款发生于胡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是,他将胡先生及王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28万元。
胡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王女士大呼冤枉,她说,胡某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28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胡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胡某一人的签名,胡某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因此,法院判决这28万元的借款由胡先生个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