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567337963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如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

2017年8月11日  醴陵律师事务所 http://xmhyjclscn.maxlaw.cn/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如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中明确: 一、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
二、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的事项在外地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三、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提出明确的调查事项和要求。必要时,应当简要介绍案情或者附具调查提纲。根据情况需要,受委托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作补充调查。
四、委托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书中对完成委托调查的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五、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勘验现场的,一般不应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文章来源:醴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匡宇[醴陵市]

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xmhyjclscn.maxlaw.cn/art/view.asp?id=889662344698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