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醴陵合同纠纷律师,,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男方得性病否认有病判婚姻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起诉时法院是会判决婚姻无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起诉时法院是会判决婚姻无效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的都会遇到一些婚姻方面的纠纷,有些女子或者男性朋友因为年龄或者是出于别的目的,就会拿别人的身份证跟别人结婚,比如,冒用妹妹证件与他人结婚行为无效。我们一起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冒用妹妹证件与他人结婚行为无效吗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实行登记主义,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才得到法律的保护,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不能成立,应按同居关系处理;根据婚姻自愿原则,被冒用者与登记结婚的对方,无结婚的意思表示,但此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无效情况,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在登记时需尽形式审查义务,故应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也不属于受胁迫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同时在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尽管不用实质审查,但是也要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而正是由于登记机关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将妹妹登记为结婚主体,故登记机关的发结婚证这个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结婚登记的意义
第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公民的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第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第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对婚姻当事人开展法制教育,及时发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