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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义务怎样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3年2月8日  醴陵律师事务所 http://xmhyjclscn.max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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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义务怎样转移给第三人

一、合同的义务怎样转移给第三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




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合同法上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概念的改变。传统合同法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现代合同法认为,以下两种义务也是合同义务:


一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行性义务;


二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终止之后。


三、合同义务的特征


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


希望大家能了解其中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合同签订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主体不明


这是指签订合同时,对签订合同的双方主体的信息描述不准确、不详细、不完整,名称信息错误,例如: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写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等,甚至直接写成某某公司;自然人姓名写俗称,合同上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上的不一致,名字写的是同音字等;地址未写、写错,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上的不一致;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的不一致;避免以上错误的办法很简单,就是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作为合同的附件附在合同后。




还有一类主体不明,就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并非法律明确认可的主体,或其法律地位不明的主体。例如:张三工程队、李四施工队,这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往往争议很大,各地法院的处理措施也大不相同,避免的办法是不要与这类主体签订合同。


2、承诺没有


这个问题与上一篇文章提到的问题相同,即未将双方在前期协商谈判中已承诺的事项写在合同中,这个问题很奇怪,但很普遍。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认为整个行业都在这样的做,没有必要写,或认为写不写都一样,大家都这样做。例如:施工方承诺垫资施工,垫资施工的条款却未写在合同中;其次,国内做生意,大部分靠的是人脉、关系,很多人为了做成生意,竭尽所能,让另一方感觉双方已是朋友,没有必要严格审查,斤斤计较,容易失和气,和气生财;第三,传递失效,两个老板谈的内容,下面的员工不清楚,负责的员工找个模板就把合同签了;第四,自己认为承诺事项违法,不能写在合同中,实际上,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特别是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国家对经济活动逐渐从管控到放松,很多事项均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而且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典型的就是垫资条款。


3、前后矛盾


这个问题好理解,就是前后条文相互矛盾。这在只有2、3页纸的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心的问题,这没什么好说的,尽心啦。还有一个原因,各部门在审阅时,只关注跟自己部门有关的条款,并将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却未注意到与其他条款冲突的问题。在多达十几页甚至几十页、上百页的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例如:在施工合同的专项条款中约定了结算条款,又在合同附件《工程预结算办理协议》中约定了结算条款,而前后的约定又是相互矛盾的。由于这类合同往往纷繁复杂,参与实施的部门众多,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很大。避免问题的办法是,这类合同大多数是采用的标准范本,范本本身出现矛盾的概率较小,出现矛盾是各部门在修改过程中造成的,所以各部门在修改完合同后,应进行各部门统一参加的协商讨论会,在会议中各部门将其修改的条文在会上予以明确,最后统一由公司的律师或法务人员进行修改。还有一种情况是人为造成的,例如:施工合同在备案时,有些地方的备案部门不允许修改示范文本,发包方利用签约前的优势地位,将合同文本的某些条款修改的有利于自己,示范文本不能改,只好在双方签订的专属条款或附件中加进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应明确约定合同文本之间适用的优先次序。


4、顺序混乱


绝大多数合同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的时间顺序来写,为了强调和突出合同履行中的某一项问题,可以将该条文突出于合同的其他条文,如采取放大字体、加黑等措施,要避免采取将该条文放在最前、最后等办法。回到顺序混乱问题的本身,之所以要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笔者见过很多不按合同履行时间顺序制作的合同,这类合同首先让人理解困难,其次,让具体实施人难以实施。例如:采购水泥的供货合同,合同中已注明送货到工地,但在文本中将验货和检验方法写在运输方式之前,就极易让人产生误解,也让具体负责实施的人产生是在送到工地后验货和检验,还是在装车时就要验货和检验的疑问。


5、权利义务不清


这类问题的突出表现有对合同中的同一行为,在规定甲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规定一遍,在规定乙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又规定一遍,造成合同在实施中,不清楚该行为应由谁来具体实施。例如: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发包方应负责协调周边关系,又规定施工方负责协调周边关系,那周边关系到底应由谁来负责呢因周边关系未协调好,造成的延误工期应由谁承担呢


6、节外生枝


这个问题是指对某一问题已在合同条款中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又在另一条款中作出相反规定,而且往往该条款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重点协商的条款。例如:在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中约定由出卖人送货到工地,又在运输条款中约定由买受人雇佣车辆。


7、违约无


这是一个通病,在无律师参与的合同中,大量存在,协议双方关注的是谁干什么,即履行什么义务,而对一方未履行义务,如何处罚,往往缺乏关注。还有一个原因是,在协商阶段,双方关系融洽,羞于谈此,谈此,似乎显示了对于对方的不信任。违约无,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违约约定的处罚措施,不足以补偿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例如:一个造价1亿元以上的工程,约定迟延交付工程的违约为每迟延交付一天支付违约金2千元,假如迟延交付100天,也仅支付违约金20万元,能够补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吗


8、管辖送对方